【陳同佳自首】陳同佳將刑滿出獄赴台自首 案件港台爭拗點懶人包
發布時間: 2019/10/22 00:29
最後更新: 2019/10/22 15:46
涉於台灣殺死女友後潛逃回港的陳同佳,明天(23日)將刑滿出獄,他早前致函特首林鄭月娥,表示願意出獄後到台灣自首,希望港府協助事宜。不過,台灣陸委會回應事件時卻指,香港方面迄今未提供本案任何在港證據,漠視應追訴陳同佳涉殺人罪,刻意卸責、放棄司法管轄權、別具用心。
陳同佳能否到台灣自首?台灣方面會否接收?綜合保安局及台灣陸委會資料,
1. 陳同佳能否到台灣自首?
港府表示,台方已對陳同佳發出通緝令,他到台灣自首,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障礙,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,可獨立處理。
台方表示,港府要把完整罪證交給台方,才會讓陳同佳入境。如陳以非法管道進入台灣,會以「通緝犯」身份將他拘捕。
2. 港台可用甚麼方式展開移送程序?
港府表示,香港現時無法律將陳「移送」台灣,故曾透過「民間渠道」,港台經濟文化合作「協進會」及「策進會」,交流案件進程及要求會面磋商。
台方表示,必須循正式司法管道合作,只有建立「司法互助合作機制」方能解決問題。
3. 兩地為何不簽訂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」協議?
港府表示,港台沒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逃犯安排。據香港法例,有關條例不適用於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」。
台方表示,港府與澳洲等32個國家都簽有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」,但港方一直不願協商無疑是矮化台灣主權。
4. 陳同佳「被自首」?
港府表示,陳同佳稱出獄後願到台灣自首,純粹出於自願。
台方表示,港府宣布陳願自首的時間點,稱勸服陳投案的人及其背景等,是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案安排。
5. 台灣殺人案能否在港受審?
港府表示,警方去年3月拘捕陳同佳,調查後發現只能控訴他洗黑錢罪。有關案件發生地點、死者屍體、證人、證物等都在台灣,台方有絕對司法管轄權。而普通法下的屬地管轄原則,一般要罪行全部或部分發生境內,本港法院才可行使司法管轄權。
台方表示,陳同佳在港已預謀殺人,被害人亦是港人,港方對該案應有司法管轄權,可以殺人罪續押追訴。台灣願意提供所蒐集到的證據,協助犯罪偵查。如港方認為自己沒權利處理案件,必須先由法院裁定香港是否有管轄權,台方才會跟進。
資料來源︰保安局、台灣陸委會
記者:李淇